配電設計

分路

八月 16

作者:
2016/8/16 下午 10:20  RssIcon

所謂分路是指最後一個(最小值的)過電流保護設備,所接出去的電路稱之。分路的額定是由過電流保護設備的額定電流來決定,也就是此分路所能裝接負載,流通負載電流的最大安全極限。而作為接分路之線纜,則必須能承受分路之額定電流。當分路發生過載或短路故障時,在過電流保護設備動作切斷線路之前,分路所用之線纜,應能承受該電流,不至於燒毀。

 

照明分路: 

一般分路的額定分成15 A、20 A、30 A、40 A和50 A等五個等級,各等級分路之規格特性,適用導線器材等規定,請參閱表103 分路之設置

 

 
 
 
 
 
 
 
 
 
圖片來源:經濟部能源局電力工程技術規範宣導說明會

 

第 104 條 分路最大負載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 分路所供應負載應不超過分路額定容量。
  • 分路如同時供應1 / 8馬力以上之固定電動機帶動設備及其他負載,其負載計算應以1.25倍最大電動機負載加其他負載之總和計算。
  • 分路供應有安定器、變壓器或自耦變壓器之電感性照明負載,其負載計算應以各負載額定電流之總和計算,而不以燈泡之總瓦特數計算。
  • 分路供應長時間(指連續使用三小時以上者)負載應不超過分路額定之80 %。

第 105 條 分路許可裝接負載規定如下:

  • 15及20 A分路以供應普通電燈及小型電器為限,如僅供應移動電器,其容量最大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80 %。至於分路同時供應電燈、移動電器及固定電器時,其中固定電器容量總和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50 %。
  • 30 A分路以供應住宅以外之重責務型固定電燈或任何處所之大型電器。如僅供應移動電器,其容量最大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80 %。
  • 40及50 A分路以供應住宅以外之重責務型固定電燈及紅外線電燈或任何處所之固定烹飪器及電動車輛供電設備。但普通電燈不得併用。
  • 大於50 A之分路,應僅供電給非照明出線口負載。

15 A及20 A分路,可裝接之負載:15 A 分路供一般照明,20 A 分路供廚房、洗衣電器

一般建築配電,15 A及20 A分路採用的最多,尤其是照明器具,幾乎完全採用15 A及20 A分路配電。15 A及20 A分路供電時,如果只是暫時性的負載,則最大允許電流為15 A及20 A;如果是連續性的負載,指連續通電三小時以上,則最大允許電流以分路額定值的80 %,即12 A及16 A為限。在設計分路時,不管負載是否為連續性,一律視為連續性負載,而以分路額定的80 %,視為可裝接負載的最大限度。

 

移動電器,裝接在分路上,其總容量(總耗電量)也以分路額定的80 %為限。一般住宅的廚房餐廳區域可移動式的家庭電器箱相當多,故在廚房餐廳至少要裝設兩條20 A分路,以供這類電器使用。

 

此外一般住宅,若有洗衣機,乾衣機等,也應裝設一條20 A專用分路

 

固定電器,如果和照明器具,可移動式的電器共用一條分路,則此固定電器之額定電流,不可超過分路額定的50 %。

 

30 A分路,可裝接之負載:熱水器,空調等

30 A分路是專為較大型的電器、電機而設。以1KW的照明器具,一條110 V 15 A分路,只能裝接一具,因此像這類較大型的電器,大多採用30 A分路配電。

 

30 A分路允許裝接的最大負載為30 A,最大連續用電的負載是24 A,裝接移動電器,最大負載也是以24 A為限。

 

40 A及50 A分路,可裝接之負載:大型電機,電器

40 A及50 A分路是專供固定型大容量用電設備,例如紅外線電熱器,大型熱水器等。至於300 W以上的照明器具,如果採用重責務型燈頭燈座,也可以裝接其上,但這種40 A和50 A分路裝接照明器具的作法,不可實施於一般住宅,只准鋪設於工業,商業建築內。

標籤:
類別:
地址:30264 新竹縣竹北市嘉興路47號1F  電話:03-5500555 傳真:03-5500666
© Copyright 2015 意象科技有限公司  |  Powered By: DNN  |  Designed By: IMAGE